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90號
TYDV,110,補,890,2021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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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90號
原   告 陳劭華 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玟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,000,000 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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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