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9號
原 告 陳建中
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
林育瑄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柏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000,00
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