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39號
TYDV,110,補,839,2021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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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39號
原   告 陳建中 
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
      林育瑄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柏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000,00
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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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