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777號
TYDV,110,補,777,2021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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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777號
原  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黃兆慶嘗

法定代理人 黃成福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黃春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無
權占用土地範圍,即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000
○000000○000000地號土地依序面積91、521 、98平方公尺,於
起訴時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697,820元(22,00091
+22,000521 +12,59098=14,697,820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41,3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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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