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號
原 告 梁正鳳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海源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(請求被告自何處遷出?應記載建物
之門牌號碼或建號)
二、該建物之所有權人?現在由何人居住或使用?
三、該建物之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、房屋稅資料。
四、該建物於起訴時之市價?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