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票字,110年度,2871號
TYDV,110,票,2871,2021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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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10年度票字第2871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偉杰即東泰土木包工業蔡漢儒即坤晟工
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(本件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)
    。
  二、請提出東泰土木包工業坤晟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
    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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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