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871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偉杰即東泰土木包工業、蔡漢儒即坤晟工
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(本件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)
。
二、請提出東泰土木包工業、坤晟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
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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