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847號
聲 請 人 彭秀月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甲工程有限公司、卡佳工程有限公司、秦
尉工程有限公司、恭寶工程有限公司、昇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相對人昇濤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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