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512號
聲 請 人 黎春娥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敬忠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核 本件本票到期日早於發票日,視為未載到期日。依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、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,本 票未記載到期日者,以「提示日」為到期日起算利息。請填 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(即提示日)寄回本院。如 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。經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4 日送達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 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