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0年度,80號
TYDV,110,消債聲,80,2021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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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古玉妹 

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古玉妹准予復權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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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。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,未因第146 條或第 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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 年,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明文規定 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79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,爰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,聲請裁定復權。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古玉妹,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 事,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,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 調字第199 號調解事件受理後,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 年 5 月6 日諭知調解不成立,並移由本院民事庭受理聲請人清 算之聲請,再經本院於109 年7 月31日以109 年度消債清字 第79號裁定聲請人於109 年7 月31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,司法事務官則以10 9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案加以進行,後司法事務官認據 聲請人所提出之資產表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機車牌照 、三商美邦人壽公司回函、台灣人壽公司回函及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清算執行程序之調查,可知聲請人名下有一輛79年出 廠之裕隆汽車、一輛77年出廠之福特汽車、一輛103 年出廠 之山葉機車及一輛101 年出廠之山葉機車,惟該等車輛均已 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所訂之年限,視為不易變價財產 ,而不列入清算財產中,亦無有效之保單,不敷清償消債條 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,故本院司法事務官斟酌本件 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特性,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爰 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,並於110 年3 月30日依 職權以109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 在案。之後本院認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債務 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已無餘額,乃於110



年8 月31日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9號裁定予以免責並 確定在案等情,有該案件辦案進行簿資料附卷可稽,是聲請 人聲請復權,於法有據,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。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劉寶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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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商美邦人壽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