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梁任平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
附表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請說明聲請人(及受聲請人扶養人梁宇函)現有無領取社會 救助補助款、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,領取之金額若干 ?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劉寶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