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0年度,162號
TYDV,110,消債更,162,2021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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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施靜瑜 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施靜瑜(原名施美琴)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 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 。
三、如因申調資料致無法遵期補正,亦應先行向本院具狀陳報進 度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光彧
 
附件:
一、聲請人陳稱95年與銀行公會協商後,因父親突然中風生活無 法自理,母親亦辭去工作照顧父親,故聲請人因額外負擔父 母扶養費致無法如期還款而毀諾等語,請提出相關事證(例 如:父親當時中風之病歷或診斷證明書)供本院審酌。二、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(含除戶部分,記事勿省略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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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