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簽約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10年度,104號
TYDV,110,建,104,2021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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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建字第104號
原   告 陳敬水 
      陳敬梆 
      陳傳明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 律師
被   告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 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 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故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渠 等因契約爭執涉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拘束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 。如原告向非合意之管轄法院起訴,法院認其無管轄權,自 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合意之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原告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提起本件訴訟, 請求被告返還簽約金新臺幣3,500,960 元及利息。惟依據該 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6條約定:「本合約如有爭議,雙方合意 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」(見本院卷第19頁),顯 見兩造已約定就其等間工程承攬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 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



書記官 謝宛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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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