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10年度,112號
TYDV,110,家救,112,20211020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家救字第112號
聲 請 人 李芳庭 
相 對 人 郭書銘 

相 對 人 郭宇萍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 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,其中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(該法第51條規定),固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,惟家事非訟事件,僅於 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,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 則漏未規範,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以下有關訴 訟救助之規定(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可資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(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 54號),因聲請人生活困難,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等情,業 經聲請人提出清寒證明、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份認定以為釋 明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及聲請人之稅務資料核閱 無訛,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王小萍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