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0年度,310號
TYDV,110,司聲,310,2021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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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聲字第310號
聲 請 人 謝均樘 

代 理 人 李采緁 
相 對 人 謝勝騰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,007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 字第277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,相對人不服 ,提起上訴,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,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 字第2777號裁定駁回上訴,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 相對人負擔,而確定在案。經本院調卷審查,本件聲請人預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0,007元,故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,007 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 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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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