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846號
聲 請 人 王少威
法定代理人 王國薰
被 繼承人 呂芳銀(亡)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聲請人王少威為被繼承人呂芳銀之曾孫 輩,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0 年6 月30日死亡,而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,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、繼承系統表,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、繼承權拋棄書、印鑑 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。
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(一)直系血親 卑親屬。( 二) 父母。( 三) 兄弟姊妹。( 四) 祖父母。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 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 承。民法第1138條、第1176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
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呂芳銀死亡,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 屬之子輩及孫輩,除:(一)呂佳玲、王國薰同於本案聲明 拋棄繼承,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,(二)呂忠倫、呂直 易、呂柚樺另案於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1711號聲明拋棄繼 承,並經准予備查,(三)呂佳娟、張牧輔、張琇惟另案於 本院110 年度司繼第1848號聲明拋棄繼承,並經准予備查, (四)王怡柔另案於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2305號聲明拋棄 繼承,並經准予備查,(五)呂文富另案於本院110 年度司 繼字第2518號聲明拋棄繼承,並經准予備查外,其中尚有孫 輩呂翊甄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 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親等近者繼承人(即次親等血親 ),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。而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曾孫輩 (即次次親等),則依首揭法律規定,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甚明,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,自無得為 拋棄繼承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未合,應 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