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2900號
TYDV,110,司票,2900,2021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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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10年度司票字第2900號
聲 請 人 良元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基興 
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兆同即朗郁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相對人江兆同即朗郁土木包工業設立登
  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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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元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