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0年度,155號
TYDV,110,司拍,155,2021100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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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10年度司拍字第155號

聲 請 人 李虎臣 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悅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王悅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
  謄本。
二、提出與相對人王悅潔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。
三、提出對相對人王悅潔債權釋明文件影本。
四、表明本件原因事實(系行使台端與第三人王鳳池王娥間設
  定之抵押權亦或台端與相對人王悅潔間之抵押權)。
五、提出王鳳池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
  事勿省)
六、查報被繼承人王鳳池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、限
  定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,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
 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,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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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