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5號
聲 請 人 李虎臣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悅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王悅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
謄本。
二、提出與相對人王悅潔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。
三、提出對相對人王悅潔債權釋明文件影本。
四、表明本件原因事實(系行使台端與第三人王鳳池、王娥間設
定之抵押權亦或台端與相對人王悅潔間之抵押權)。
五、提出王鳳池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
事勿省)。
六、查報被繼承人王鳳池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、限
定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,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
人等相關繼承事件,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