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
聲 請 人 郭上慈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被繼承人郭陳月娥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完整繼承系統表及
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
二、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郭陳月娥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
理拋棄繼承、限定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,或法院有無受理聲
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,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
。
三、請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
書正本;如未分割,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(並
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)。
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