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
債 權 人 李韋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青宸、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、王昭仁間
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李青宸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
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提出對李青宸、王昭仁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。
五、提出請求超過新臺幣貳拾柒萬元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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