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2643號
TYDV,110,司促,12643,2021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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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3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
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
債 務 人 林春銘 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陸萬肆仟玖佰柒拾玖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
  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
 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陸萬柒仟零伍拾肆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
  十五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 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 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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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