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3號債 權 人 吳季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威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二、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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