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2412號
TYDV,110,司促,12412,202110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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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2號
債 權 人 張烈堂 
債 權 人 張立軒(原名:張家瑋)

債 權 人 張晏毓 


債 務 人 張明進 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烈堂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參拾壹萬
  柒仟貳佰伍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立軒(原名:張家瑋)清償新臺幣(下
  同)陸拾伍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
 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晏毓清償新臺幣(下同)陸拾伍萬捌仟
  陸佰貳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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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