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2號
債 權 人 張烈堂
債 權 人 張立軒(原名:張家瑋)
債 權 人 張晏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明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 元(本件為數債權人以同一狀就
不同債權聲請分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各債權人須分別繳納
500 元之程序費用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張明進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