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2412號
TYDV,110,司促,12412,2021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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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2號
債 權 人 張烈堂 
債 權 人 張立軒(原名:張家瑋)

債 權 人 張晏毓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明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 元(本件為數債權人以同一狀就
  不同債權聲請分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各債權人須分別繳納
  500 元之程序費用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張明進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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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