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2406號
TYDV,110,司促,12406,2021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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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06號
債 權 人 黃峻軒 



債 務 人 郭栢強 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
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
 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
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
 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  定有明文。次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修正、110 年7 月20日
  施行之民法第205 條規定,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
  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末按修正之民法第205 條之規
  定,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,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
  息債務,亦適用之。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亦有明文。
  經查,債權人請求110 年7 月20日以後逾年息百分之十六利
  息部分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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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