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97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非訟代理人 謝沛穎
債 務 人 呂秀貞
債 務 人 葉勝良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呂秀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佰零捌萬玖
仟零伍拾陸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呂秀貞之
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葉勝良清償之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呂秀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玖萬壹仟
零壹拾柒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呂秀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佰捌拾貳萬
零壹佰參拾參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三所示之利息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呂秀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柒萬捌仟玖佰
貳拾捌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四所示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五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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