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
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(即王施秀玉之繼承人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王施秀玉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;其中未成年者,請
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。
三、被繼承人王施秀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
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