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48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曾冠銘(原名:曾明金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萬貳仟玖佰零壹元
,及其中貳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拾陸萬參仟壹佰貳
拾元,及其中伍拾貳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
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九八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
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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