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63號債 權 人 桃園市私立家悅老人長期照顧中心(養護型)法定代理人 楊閎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坤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台端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釋明文件影本 (如國稅局資料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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