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54號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非訟代理人 余燕萍
債 務 人 石佩宜律師(即陳睿涵(原名:陳妙惠)之繼承人
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睿涵(原名:陳妙惠)之遺產範
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參萬捌仟陸佰零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點三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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