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1742號
TYDV,110,司促,11742,202110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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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4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全(原名:張志全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是否請求利息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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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