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3號
債 權 人 經國麗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劉仲康
債 務 人 蘇雅玲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蘇雅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9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蘇雅 玲最新戶籍謄本、查報債務人社區地址為何及是否居住於社 區址、表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、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 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,該裁定已於 110 年10月7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 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