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0591號
TYDV,110,司促,10591,202110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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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
債 權 人 呂宗展 


 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俊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10 年9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台端獨資經營 之相關資料(如國稅資料),該裁定已於110 年9 月15日寄 存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 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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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