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2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永洋即山錡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 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 得行之,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戶籍址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,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其住居所不明,須依公 示送達為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509 條第1 項後段、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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