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定簿冊保管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10年度,49號
TYDV,110,司,49,2021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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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司字第49號
聲 請 人 張景榮 


相 對 人 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陳林巧惠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,該公司 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清算完結,且陳林巧惠同意擔任該 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,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有關規定 ,聲請指定陳林巧惠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 之保存人等語。
二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,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110 年8 月25日和 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、同意書及應保存之 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為證,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 司字第191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,堪認和光光學股份有 限公司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 爰指定陳林巧惠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光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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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