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993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舒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經查朱舒瑜為未成年人,並已協議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
權利義務,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(母)之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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