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110年度,12993號
TYDV,110,促,12993,202110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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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促字第12993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舒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經查朱舒瑜為未成年人,並已協議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
  權利義務,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(母)之最新戶籍謄本(
  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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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