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110年度,12511號
TYDV,110,促,12511,2021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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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促字第12511號
債 權 人 陳其祥 
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里淑陳文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  二、請提出本票原本或影印清晰之本票正、反面影本。
  三、請提出陳文彬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四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    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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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