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511號
債 權 人 陳其祥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里淑、陳文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本票原本或影印清晰之本票正、反面影本。
三、請提出陳文彬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四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