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110年度,12437號
TYDV,110,促,12437,2021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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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促字第1243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非訟代理人 李裕吉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品毓(原名:邱春容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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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