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301號
債 權 人 大聯邦九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范振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進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葉進明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葉進明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「
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8 樓、51號8 樓」。
三、請提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8 樓、51號8 樓建號
之最新「第一類」登記謄本。
四、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(存
證信函不得為債權人代收),若無法提出,則請更正利
息起算日為「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」至清償日止計
算利息。
五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