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110年度,12300號
TYDV,110,促,12300,2021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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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促字第12300號
債 權 人 大聯邦九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范振二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勝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提出債權人大聯邦九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
    織報備證明文件、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。
 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秦勝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住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7 樓之
    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。
  四、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。
  五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    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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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