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110年度,12174號
TYDV,110,促,12174,20211013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促字第12174號
債 權 人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慎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慎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