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110年度,11936號
TYDV,110,促,11936,2021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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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促字第11936號
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徐庚生


法定代理人 徐永興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進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一、請提出「系爭土地過戶完成且付款」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  二、請提出債權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徐庚生之法人登記證
    書、規約、現任管理人之選任證明文件、現任管理人經
    主管機關備查公文(影本即可)。
  三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    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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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