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936號
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徐庚生
法定代理人 徐永興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進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「系爭土地過戶完成且付款」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請提出債權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徐庚生之法人登記證
書、規約、現任管理人之選任證明文件、現任管理人經
主管機關備查公文(影本即可)。
三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