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110年度,11744號
TYDV,110,促,11744,202110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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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促字第11744號
債 權 人 黃皓平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懷寧醫控股份有限公司吳清彥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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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懷寧醫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