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488號
債 權 人 卓許日妹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喬機械有限公司、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
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佳喬機械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
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
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
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
或股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
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
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
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各一份。
三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