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012號
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
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廖俊厚、廖陳江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請 求金額、利息起算日、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(如帳務查詢明 細表等),並請提出已催告廖俊厚、廖陳江英還款之釋明文 件影本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 本等)。經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9 月23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 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