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110年度,10790號
TYDV,110,促,10790,2021102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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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促字第10790號
債 權 人 蔡亞廷 

債 務 人 李青宸 

債 務 人 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王昭仁 
人         
債 務 人 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施啟智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捌萬陸仟元
  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 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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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