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790號
債 權 人 蔡亞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青宸、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、王昭仁、
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、施啟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9 年9 月5 日起算之依
據(如無法釋明,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