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110年度,10790號
TYDV,110,促,10790,202110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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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促字第10790號
債 權 人 蔡亞廷 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
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施啟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9 年9 月5 日起算之依
  據(如無法釋明,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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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