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110年度,10780號
TYDV,110,促,10780,202110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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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促字第10780號
債 權 人 陳志宏 

 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LISBE MARY GRACE PENA (萍娜)間聲請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釋 明文件之中譯文、催告函及回執、表明請求標的金額、利息 起算日、利率(如不請求利息,請具狀表明之),經本院民 國110 年9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 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8 日寄存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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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