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金字,109年度,39號
TYDV,109,金,39,202110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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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金字第39號
原   告 許秀卿 
      卓俊翰 
      楊智晴 
      卓定塏 
      朱富玉 
      廖家滿 
      劉正治 
      余光竹 
      田來妹 
      趙吳盈瑩
      吳芷均 
      邱志芳 
      關劉月英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
原   告 張湘婷 
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
原   告 杜郭錦綉

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
被   告 邱文榮  (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就被告邱文榮被訴部分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 因仍有必要,自應再開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鄧文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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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