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39號原 告 許秀卿 卓俊翰 楊智晴 卓定塏 朱富玉 廖家滿 劉正治 余光竹 田來妹 趙吳盈瑩 吳芷均 邱志芳 關劉月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原 告 張湘婷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原 告 杜郭錦綉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被 告 邱文榮 (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)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就被告邱文榮被訴部分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 因仍有必要,自應再開辯論程序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