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9年度,355號
TYDV,109,重訴,355,2021101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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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35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 陳震鈞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0 年9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向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7日109 年度重訴字第 355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4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,800 元,上訴 人沒有在上訴時一併繳納,自屬上訴不合程式,爰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鄧竹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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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