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2116號
TYDV,109,訴,2116,202110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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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2116號
上 訴 人 莊麗 
被上訴人  莊童阿環


法定代理人 莊麗芬 
被上訴人  莊超雄 
      莊麗鳳 

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11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84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82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志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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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