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151號
TYDV,109,訴,1151,202110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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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15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秀枝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幸雄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15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本件上訴人
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46 萬20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3 萬8,179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許自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光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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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